连云港楼市大整顿,严查炒房价、捂盘惜售
发布时间:2017/9/8 16:41:24 浏览次数:5748 来源: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cjjt-fdc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以及3月29日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由市住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区范围内联合集中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销售中介行为“双随机”检查,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1.所有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以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纪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参加展销活动;
4.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5.商品房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执行一房一价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7.以捆绑搭售或者只对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比例高的购房人售房、按付款比例差别化选房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限制购房人自行选择贷款银行;
10.以团购、抵工程款等方式将房屋整体或部分转让给中介机构或其他经营单位,不对外公开销售;
11.开发企业开盘前未制定认购方案,认购行为不规范,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中介行为
1.编造散布谣言,误导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不积极推行房屋信息公开;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
4.挪用交易资金;
5.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6.违规代理销售;
7.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
8.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备案进行违规经营。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26日-9月14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2017年9月14日前按要求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
(二)集中检查阶段(9月15日-9月30日)
市住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双随机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整顿,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检查通报,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检查方式
由市住房局牵头,各单位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通过深入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中介机构门店和总部查阅有关工作台账,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对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以及对售楼处、中介机构登记的客户进行电话访问等方式对随机抽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以及从事二手房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
五、职责分工
住房部门负责本次联合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工作。具体检查内容为:
(一)住房部门
1.对房地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参加展销活动;
(2)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4)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5)以团购、抵工程款等方式将房屋整体或部分转让给中介机构或其他经营单位,不对外公开销售;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7)开发企业开盘前未制定认购方案,认购行为不规范,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8)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编造散布谣言,误导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不积极推行房屋信息公开;
(3)挪用交易资金;
(4)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5)违规代理销售;
(6)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
(7)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价格部门
1.对房地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2)是否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3)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有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项目,如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及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信息和收费;
(4)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5)是否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销售,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6)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对在售房源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2)是否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工商部门
1.对房地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以捆绑搭售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3)其他违反工商部门相关规定的。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2)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违规经营。
六、相关工作要求
1.被抽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2.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各检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或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如检查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的,经批准同意后,再次随机抽取进行替补。
3.对抽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执法和记录。
4.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时,依法可以查阅、复制的相关账册、合同和资料,可以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5.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制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相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